2005年4月1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人大常委会能否聘请司法人员担任顾问
  近日,某县人大常委会聘请律师和辖区内司法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做法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人员不能接受这种聘请
  □北京市人大代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刘红宇
  结合本事例来看,司法人员被聘任为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外在表现为对职业操守规范的根本违反。司法人员主动介入立法机关工作,就立法决策和具体个案发表意见,违反了司法权的被动性要求,其行为足以被一般公众认为司法权与立法权混为一体,有违司法之中立性。司法人员虽有顾问之名,但同时身负司法工作职责,在民众眼里依然拥有“最后话语权”。然而当司法人员不经严格程序,就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和个案判决发表意见时,其司法者职责之神圣和庄严、国家公平正义的最终防线将一并烟消云散。
  从实践分析,立法机关聘请法律顾问,主要是解决立法决策和个案监督问题。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就可以对立法中的缺陷提出高水平的建议,我国立法法也赋予了司法人员立法审查建议权,但是如果司法人员身居立法机关法律顾问的地位,这一监督权能就要大打折扣,谁会把自己刚刚参与制定的法律法规拿出去作违宪审查呢?此外,在个案监督工作中,司法人员遭遇的尴尬局面更为严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法官有义务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对未生效和已生效判决的评论意见。而有些个案监督对象就是司法机关本身,甚至就是“法律顾问”的本职单位,面对激烈的利益冲突,又该如何取舍?
  本事例中聘请法律顾问的是某基层人大常委会。众所周知,基层人大立法和法律监督水平相对不高,很多人大代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不多,很容易被司法人员的“法律顾问”意见左右,这样就会形成司法人员独揽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局面,后果将是可能导致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基层政权组织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人民的权利亦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我个人认为,司法人员作为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是不当和违法的。
  法律顾问还是专家学者为宜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 张凝
  我国的司法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人大常委会聘请在职司法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实质上是监督单位聘请被监督单位担任法律顾问,这种做法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在职司法人员或多或少总会打上本单位的烙印。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如果遇到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事项,很难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并且,即便这些司法人员能够秉公履行职责,也难逃瓜田李下之嫌,使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产生不信任感。
  此外,由于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工作,因此,也不宜聘请经常与“两院”打交道的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从国家层面上讲,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因为国家的法律草案、修正案均要出自或经过这一机构,因此,没有必要再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当然,就法律问题向有关专家咨询,不在此限。
  从在地方层面上讲,根据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当地的不同情况,设立类似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也可以通过设立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建议,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因为这些人一般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又具有相对的超脱性。
  总之,我认为,人大常委会聘请现职司法人员担任法律顾问的做法不宜提倡,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做法也不甚妥当。当然,对于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的司法人员,如退休法官、检察官则可以不受此限。
  有利博采众长 不会角色错位
  刘德明(福建武夷山):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司法人员担任人大常委会顾问的同时,从工作职责、身份定位上,都从属于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最终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采纳。司法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有利于博采众长,推进法治进程,只要能够摆正其所处位置,就不会造成角色的错位。
  仕健(山东泗水):这样不仅提高了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的透明度,而且促进了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如果人大常委会遇到涉及监督司法机关的问题时,完全可以对其回避,所以不会出现“双重角色”问题,被聘请的司法人员只是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决策权仍在人大常委会,因此不会影响监督实效。
  滑力加 牛建平(内蒙古新城):司法人员担任人大法律顾问,只是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现,不存在双重角色问题。而且法律顾问只是人大决策中的参谋,并非人大组成人员,因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检察日报》